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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。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,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、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、精神等侵害行為。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監(jiān)護人失職,可以撤銷監(jiān)護資格。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,參照本法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婦女遇到家暴應該怎么做:
一是盡量遠離施暴人,注意保護頭、臉、胸、腹等身體重要部位,避免受到更加嚴重的傷害。要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大聲求助或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,第一時間撥打110,并保存出警記錄;
二是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。遭遇家暴時,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、司法機關、人民團體、社會組織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反映。
三是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后應及時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調查取證,協(xié)助受害人就醫(yī)、鑒定傷情。
四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。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(xiàn)實危險,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,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。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(zhí)行,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(xié)助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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